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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10-18 16:14   审核人: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存在以下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入学前需先进行创新、创业才能继续学习的;

(三)突发疾病且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期间持相关材料到校办理手续。其中,应征入伍情形提供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身心重大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情形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证明;自主创业情形提供由本人担任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学校审核合格者,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应征入伍情形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特殊重大疾病保留入学资格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1-3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学生处配合,各教学系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检表、电子档案逐一比对,严格核查。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新生身体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录取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本人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实施学费减免政策;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发放奖、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及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制或3年制。

(一)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5年;

(二)学制为2年中职直升专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4年。

(三)除创业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因其他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120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学分应达到10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达到12学分。课程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学校承认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实作等。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应采取闭卷笔试、实作方式,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计划中写明。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作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程由体育教学课、体质健康测试及课外体育锻炼3项构成,成绩由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专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3次体质测试。

身体异常、特型和病、残、弱及个别特殊群体不能修读普通体育课程者,凭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基础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为其安排适合的康复、体育保健锻炼,其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视为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正常参加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

(二)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该课程只能重修。

(三)学生因病、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报系主任同意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与该课程补考同期进行,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记载。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同时按照《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罚条例》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等情节严重作弊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

(一)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因考核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然不合格者,只能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

(二)因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因因考试、考核、实作不合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重修。

(四)课程重修方式

1)自学重修:未开重修班或低年级未开课的课程,或重修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者,学生可采取选择经学校同意的在线开放网络课程进行自学重修。

2)跟班重修:由开课单位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课程所在班级跟班学习。

3)开班重修:仅限于大一通识教育课程,在开课单位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调安排,每门课程开班重修的学生数不得少于20人。

(四)课程重修费用

  重修学生须按80元/学分标准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费。

二十三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平均学分绩点主要用于学生评优、评先。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表

成绩

90-100分

(优)

80-89分

(良)

70-79分

(中)

60-69分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绩点

4.0-5.0

(4.5)

3.0-3.9

(3.5)

2.0-2.9

(2.5)

1.0-1.9

(1.5)

0

(0)

注:(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2)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作业、课堂答问、实习实训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作品质量、答辩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考入我校等情况下,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考试、品行、学术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论文涉嫌抄袭者,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创新创业论文涉嫌抄袭者,取消取得的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四)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或新生退役后入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五)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可结合创新创业项目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六)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通过特殊类别方式入学的;

(四)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时间、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秋期期末结束前两周,集中办理学生转专业申报工作。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到拟接收教学系接受审批。

(三)转入教学系提交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报市教委备案。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教学系报到,相关教学系做好档案移交工作。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三十一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教学系应将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成绩认定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教学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三)符合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其他情形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我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在第一学年每学期期末前后两周内,申请转学学生向所在教学系提交转学申请及证明等材料,由拟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我校,学校审核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学。

(二)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经转出学校同意,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审核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学生转入我校学习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备案,涉及跨省转学的还须同时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学分认定: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我校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凡不符合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参军服役等符合相关规定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教学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须离校,不得在校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四)学生因创业休学最长可保留其学籍3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须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在校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加强选课及学分的自我动态管理,所在教学系应加强对学生选课、学分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各教学系应于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清理学生累计所修学分状况,对达不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学分标准的,分别视情况给予学业警示、留级或劝其自动退学等学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所修得总学分低于12学分者,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教学系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留级到下一年级学习,已修得课程学分有效,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留级两次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七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应的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七)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校园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相关办法办理申诉事宜。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如下要求,学校将准予毕业,并于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二)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的学分在规定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在该专业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因处分影响期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解除影响期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按照学历电子注册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图像采集,提供并核对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一经发出,不得补发。如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废止,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级有关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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